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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30號令修正公布第4、8、19、20、22、25~29、31、32、34-1、38~40、42、45、52、53、55、57、59、64、73-1、75、81、82、84、86、89、95~97、101、102、122、123、125~127、133、135、140、141、149、152、154、157、159、161、164、171、179、201、204、206、215、217、219、221、222、225、227、228、230、232、234、236~239、241、246、247條條文;並刪除第30、30-1、33、223條條文
  •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 第 185 條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 第 186 條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 定。
  • 第 187 條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 第 188 條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 第 189 條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 第 190 條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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