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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五 章 稅地區別
  • 第 279 條
    依法令負納稅義務之土地,為稅地。
  • 第 280 條
    市行政區域內之土地,為市地。市地以外之土地,為鄉地。
  • 第 281 條
    依法令使用之土地,為改良地。未依法令面使用之土地,為未改良地。無 改良物之土地,為荒地。 法令限期改良或使用之土地,在期限屆滿前,不以未改良地或荒地征稅。
  • 第 282 條
    市地、鄉地,依前條之規定,分左列六種。 一 市改良地。 二 市未改良地。 三 市荒地。 四 鄉改良地。 五 鄉未改良地。 六 鄉荒地。 地方政府,就前項稅地區別之每種中,得按其實際情形,依法定稅率分等 征稅,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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