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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土地重劃
  • 第 18 條
    因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其分段面積不合經濟使用者。得由主管地政機關, 就該區域內土地之全部,重行劃分,並將重劃地段,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 人。
  • 第 19 條
    前條重劃地段,比原地段相差之面積,應由增加面積地段之所有權人,補 償於減少面積地段之所有權人。
  • 第 20 條
    前條補償辦法,適用本法關於徵收補償之規定。但劃為該區域內之道路, 公園及其他公共用地,應按照重劃地段面積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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