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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9年6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97條;並自中華民國25年3月1日施行
  • 第 五 編 土地徵收
  •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391 條
    違反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除責令該需土地人將名勝古蹟安為保 存外,並處以一百圓以下之罰鍰。
  • 第 392 條
    違反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未經特許,於補償金發給完竣以前進入土地 內工作者,除勤令停止外,並處以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之罰鍰。
  • 第 393 條
    違反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經通知手續,擅行除去障礙物者, 處以十圓以上一百圓以下之罰鍰。
  • 第 394 條
    違反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者,處以五圓以四五十圓以下之罰鍰。
  • 第 395 條
    違反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以五十圓以上五百圓以下之罰鍰 。
  • 第 396 條
    違反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以三十圓以上三百圓以下之罰鍰。
  • 第 397 條
    受處罰人為政府機關時,應由該機關之主管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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