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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9261號令增訂公布第219-1條條文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公有土地
  •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第 26 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 政院核准撥用。
  • 第 27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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