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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9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9年1月23日內政部(69)台內地字第5598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69年3月1日施行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一目 更名登記
  • 第 114 條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其設 有管理人者,如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 第 115 條
    法人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 於取得法人資格時,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 第 116 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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