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一目 更名登記
- 第 114 條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其設 有管理人者,如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 第 115 條法人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 於取得法人資格時,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 第 116 條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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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9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11035號令修正發布第6、13、20、22、23、45、62、63、120、123、第四章名稱、134、140條條文;增訂第5-1、133-1、134-1條條文;並刪除第12-1、13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