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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7506號令修正發布;同年七月二十六日(84)台內地字第8481117號令定自中華民國84年9月1日施行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一款 更名登記
  • 第 115 條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其設 有管理人者,如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 第 116 條
    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 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 第 117 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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