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一款 更名登記
- 第 115 條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其設 有管理人者,如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 第 116 條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 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 第 117 條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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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89882號令修正發布第15、20、24、70條條文;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