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二目 住址變更登記
- 第 117 條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依前項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如其無原登記住 址之記載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如係法人,應提出其住址 變更登記文件。
- 第 118 條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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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9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11035號令修正發布第6、13、20、22、23、45、62、63、120、123、第四章名稱、134、140條條文;增訂第5-1、133-1、134-1條條文;並刪除第12-1、13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