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二目 住址變更登記 第 117 條 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依前項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如其無原登記住 址之記載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如係法人,應提出其住址 變更登記文件。 第 118 條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