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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0年11月29日內政部(80)台內地字第8076385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二目 住址變更登記
  • 第 117 條
    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依前項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如其無原登記住 址之記載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如係法人,應提出其住址 變更登記文件。
  • 第 118 條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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