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二款 住址變更登記
- 第 118 條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如其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 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登記名義人為法人者,如其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 者,應提出其住址變更登記文件。
- 第 119 條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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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7506號令修正發布;同年七月二十六日(84)台內地字第8481117號令定自中華民國84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