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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89882號令修正發布第15、20、24、70條條文;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二款 住址變更登記
  • 第 118 條
    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如其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 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登記名義人為法人者,如其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 者,應提出其住址變更登記文件。
  • 第 119 條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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