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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5年5月16日內政部(75)台內地字第398891號令增訂發布第12-1條條文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三目 書狀換給或補給
  • 第 119 條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申請換給或補給者,應由登 記名義人為之。
  • 第 120 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申請人未能提出四鄰或店舖 保證書者,得檢附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敘明其滅失之事由,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經登記機關依法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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