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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9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9年1月23日內政部(69)台內地字第5598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69年3月1日施行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五目 地目變更登記
  • 第 122 條
    因地目變更而為登記時,應塗銷原標示事項。 因土地使用編定種類或其他標示部分變更為登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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