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五目 地目變更登記
- 第 122 條因地目變更而為登記時,應塗銷原標示事項。 因土地使用編定種類或其他標示部分變更為登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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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9年6月29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811035號令修正發布第6、13、20、22、23、45、62、63、120、123、第四章名稱、134、140條條文;增訂第5-1、133-1、134-1條條文;並刪除第12-1、13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