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五款 標示變更登記
- 第 123 條土地標示變更,應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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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7506號令修正發布;同年七月二十六日(84)台內地字第8481117號令定自中華民國84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