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五節 其他登記
- 第五款 標示變更登記
- 第 123 條土地標示變更,應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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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內政部(88)台內地字第8889882號令修正發布第15、20、24、70條條文;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