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第 149 條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 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第 150 條 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 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第 151 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