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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0年11月29日內政部(80)台內地字第8076385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 第三章 登記程序
  • 第六節 塗銷登記
  • 第 130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 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 之登記。
  • 第 131 條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 三十二條所列文件,單獨申請之。
  • 第 132 條
    預告登記之塗銷,非經原申請人之同意,不得為之。但因徵收、法院判決 或強制執行者,不在此限。
  • 第 133 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 登記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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