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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土地登記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73號令修正發布第19、27~29、35、42、43、58、65、67、69、97、101、123、126~130、132、133、135、138~142、155條條文;增訂第122-1、133-1條條文;刪除第134條條文;並自95年6月30日施行
  • 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 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 第 152 條
    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 謄本,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如其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或 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登記名義人為法人者,如其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不符者, 應提出其住址變更登記文件。
  • 第 153 條
    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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