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 第 34 條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 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第 3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 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 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 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 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六 遺產管理人登記。 七 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 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 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十 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一 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 十二 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
- 第 36 條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 代理人者,亦同。
- 第 37 條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 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 第 38 條代理申請登記檢附之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之要件者,委託人得免於登記申 請書內簽名或蓋章。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辦理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坐落、地 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
- 第 39 條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所有之土地,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 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法定代理人為監護人者,應檢附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但監護人 為父母或與受監護人同居之祖父母時,不適用之。 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應記載全部會員之姓名並簽註其資格符合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且由允許之會員簽名或蓋 章。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 第 40 條申請登記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出登記義務人之印鑑證明: 一 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 二 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在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或蓋章者。 三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或認證者。 四 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 五 與有第三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 所蓋之印章相同者。 六 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 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七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免提出印鑑證明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時,登記義務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經登記機關指 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內簽名或蓋章,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同 時簽證。
- 第 41 條申請登記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協議書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出當 事人之印鑑證明: 一 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二 當事人親自到場,在協議書內簽名或蓋章,並提出國民身分證經登記 機關指定人員核符簽證者。 三 協議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者。 四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 五 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時,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 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六 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者。 七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免提出印鑑證明者。
- 第 42 條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 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 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 序,並蓋章。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已載 有法人及其代表人資格者,得免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 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第 43 條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申請書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 利關係。 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 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得由地政 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 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
- 第 44 條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 內註明同意事由,並檢附其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