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 (市)政府
-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都市土地指依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全部土地
- 第 4 條本條例所稱都市計劃係指依法公布者而言 本條例施行前都市計劃業經實施尚未公布者得準用本條例但應限期依法公 布之
- 第 5 條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 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 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