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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民國 43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43年8月26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47條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 (市)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都市土地指依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全部土地
  •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都市計劃係指依法公布者而言 本條例施行前都市計劃業經實施尚未公布者得準用本條例但應限期依法公 布之
  •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 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 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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