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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民國 53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53年2月6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60條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都市土地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 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 )為縣(市)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都市土地如左: 一、依法公布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全部土地。 二、計劃建設之港口、商埠、工礦業發達及新闢都市,或其他尚未完成都 市計劃地區,經內政部核定實施本條例之全部土地。
  • 第 4 條
    依都市計劃編為道路、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申報 之地價,或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現值,不得超過該地之公告地價。
  •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 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 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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