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3401號令修正公布第3、4、6、7、10、15、16、18~26、28~31、33~35、41、42、45~47、50~55、56~60、62、63、65~67、71~73、76~79條條文;增訂第26-1、35-1、42-1、47-1、47-2、55-1、55-2、60-1、60-2、62-1、63-1、64-1、81-1、83-1條條文;刪除第8、9、27、43、48、49、68~70、80、82、84條條文
  • 第七章 罰則
  • 第 80 條
    (刪除)
  • 第 81 條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 鍰。
  • 第 81-1 條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 ,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 第 82 條
    (刪除)
  • 第 83 條
    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 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第 83-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