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80 條(刪除)
- 第 81 條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 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 第 81-1 條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 土土也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 第 82 條(刪除)
- 第 83 條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 第 83-1 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一 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 土地之分配者。 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