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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9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69年1月25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517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
  • 第八章 附則
  • 第 84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通知限期自行出售之私有超額尚未建築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該 土地仍為第七十一條之建築用地者,其限期自行出售之期限,仍自原通知限期之日起算。 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 85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8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8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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