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84 條(刪除)
- 第 85 條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8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8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 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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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6990號令修正公布第2、5、13、42、56、87條條文;並增訂第19-1、35-2、35-3、37-1、38-1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