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00號令修正公布第12、42-1、46、47-2、56、58、59、87條條文;修正之第46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1年7月31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38096號令發布第46條定自91年9月1日施行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84 條
    (刪除)
  • 第 85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8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8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 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