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071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2、87條條文;增訂第47-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84 條
    (刪除)
  • 第 85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8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8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 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 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