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 ,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 租人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 請人。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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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1年4月6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11482號令修正發布第7、11、40、82、84、86、87、93、96條條文;並增訂第7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