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 行事件,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 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 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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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5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69、74、78-1、79、79-1、80、84、84-1、85條條文;並增訂第69-1、74-1、74-2、79-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