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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民國 91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3日行政院(91)院臺內字第091001022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101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 及強制執行事件,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 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
  • 第 10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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