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101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 及強制執行事件,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 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
- 第 102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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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20047576號令修正發布第3、5、7、12、15、17、21、27、34、35、37、38、40、42、43、46、47、54、60、63、81、84-1、90、93~99條條文;刪除第2、61、62條條文;並增訂第8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