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101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 及強制執行事件,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 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
- 第 102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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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20075757號令修正發布第16、17、21、22、26、29、30、40、43、48、55、58、63條條文;並刪除第6、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