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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70年3月26日內政部(70)台內地字第1180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都市土地(以下簡稱市地)之重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必要時得組設重劃協調委員會。
  •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深度以公尺 為單位,均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三位,並將第三位四捨五入。
  • 第 4 條
    辦理重劃之土地,其於實施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 益者,由辦理重劃機關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依照規定核免其田賦或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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