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 第 2 條市地重劃由中央、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必要時得組設市地重劃委員會。
- 第 3 條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 第 4 條實施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 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 第 5 條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 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