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附則 第 38 條 辦理重劃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得聘雇人員,所需經費在重劃 費用項下開支。 第 39 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 4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