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由省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重劃之地區,應於核定同時檢附重劃計畫書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重劃計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土地面積。
六、土地總面積以邊界分割測量後之公、私有土地面積及未登記地之實際
面積為準。
七、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
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貨款及償還計晝。
十二、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重劃者,如有超額負擔時,重劃計畫書並應
記載超額負擔之處理方法;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者,並應記載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重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