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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13日內政部(77)台內地字第60477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重劃計畫之擬定、核定及公告通知
  • 第 12 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由省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重劃之地區,應於核定同時檢附重劃計畫書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重劃計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地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土地面積。 六、土地總面積以邊界分割測量後之公、私有土地面積及未登記地之實際 面積為準。 七、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八、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 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九、土地所有權人平均重劃負擔比率概計。 十、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原則。 十一、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貨款及償還計晝。 十二、預定重劃工作進度表。 十三、重劃區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重劃者,如有超額負擔時,重劃計畫書並應 記載超額負擔之處理方法;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者,並應記載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重劃情形。
  • 第 13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 舉行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 由及其所有土地之座落、面積暨姓名、住址,於簽名蓋-章後,提出於主 管機關為之。
  • 第 1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 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 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 第 15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 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 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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