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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0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70年3月26日內政部(70)台內地字第1180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第 12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辦理重劃機關應即辦理重劃區範圍、公共 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 冊。
  • 第 13 條
    重劃前、後之地價應依左列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一、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 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 、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 或區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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