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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13日內政部(77)台內地字第60477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第 16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共 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 冊。
  • 第 17 條
    重劃前、後之地價應依左列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一、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 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士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 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 路線價或區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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