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第 19 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告設施用地 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冊。
- 第 20 條重劃前、後之地價應依左列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一、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 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 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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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9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8689號令修正發布第5、6、7、21、31、34、53、55、56條條文;並增訂第3-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