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第 14 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左: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里 鄰公園及市場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後, 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所算得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土地所有權人應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 地價折價抵付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負擔。 前項第一款所稱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及綠帶。所稱市場,不包括重劃 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興建之市場用地。
- 第 15 條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一般負擔及臨街地特別負擔。 一般負擔,係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扣除道路兩側臨接地特別負擔後,所餘 之負擔。 臨街地特別負擔,指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臨街地,對其面臨之道路用 地按道路寬度比例所計算之負擔。
- 第 16 條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之土地,除應計算一般負擔外,並應依左列規定標 準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 一、面臨寬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者,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寬之二公尺。 二、面臨寬度八公尺至二十公尺之道路者,兩側臨街地各負擔路街寬度之 四分之一。 三、面臨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其兩側街地負擔一律各為五公尺。 街角地對其正面道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照前項規定計算,其對側面道 路之臨街地特別負擔,依前項規定標準之二分之一計算。
- 第 17 條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面積為準,其計算順序 及公式如左: 一、重劃區臨街地特別負擔總面積=正面道路負擔總面積+側面道路負擔 總面積 正面道路負擔總面積=(正面道路長度× 正面道路負擔標準)之總和 側面道路負擔總面積=(側面道路長度× 側面道路負擔標準)之總和 二、重劃區一般負擔總面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總面積-重劃前原公有道 路、溝渠、河川等土地面積-臨街地特別負擔總面積 三、重劃區一般負擔係數= 一般負擔總面積× 重劃前平均地價 ────────────────────────────── 重劃後平均地價× (重劃區總面積-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 等土地總面積) 四、重劃區費用負擔係數= 工程費用總額+重劃費用總額+貸款利息總額 ────────────────────────────── 重劃平均地價× (重劃區總面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總面積) 五、重劃前後宗地地價上漲率= 重劃後宗地單價 ─────── 重劃前宗地單價 六、各宗土地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當θ1+θ2=180°時(如圖一),其計算式如下: F G=﹝a(1-A× B)-Rw× F× l1﹞× ─(1-C) L ﹝a(1-A× B)-Rw× F× l1﹞(1-C) W=────────────────── L (二)當θ1+θ2≠180°時(如圖二),其計算式如下: W× l2 G=﹝a(1-A× B)-Rw× F× l1-───────﹞(1-C) (1-C)Sinθ1 2 L-√L-2(cotθ1+cotθ2)﹝a(1-A× B)-F× l1﹞(1-C) W=───────────────────────────── cotθ1+cotθ2 符號說明: G 表示各宗土地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 a 表示參加重劃土地重劃前原有之宗地面積;如重劃後非以原有 街廓分配時應先計算預計分配街廓之重劃前宗地面積(a') a× 原位置之重劃前宗地單價 (a'=─────────────────) 預計分配街廓之重劃前宗地平均單價 A 表示宗地地價上漲率 B 表示一般負擔係數 Rw 表示街角地側面道路負擔百分率,即重劃後預計分配於街角交 點 w 公尺時,所應分攤之側面道路負擔百分比。 W 表示預計分配土地寬度 F 表示分配土地深度 l1 表示側面道路負擔尺度 l2 表示正面道路負擔尺度 C 表示費用負擔係數 l2 L 表示正面道路負擔尺度線至分配線之長度(L=F+───) Sinθ1 (三)街角地側面道路負擔百分率(Rw)規定如下:
街角交 點至分 配土地 界點之 距離( 公尺) 1 2 3 4 5 6 7 8 9 側面道 路負擔 累積百 分比( %) 17.4 24.4 31.3 37.8 44.0 50.0 55.7 61.1 66.3 (圖一) (圖二)街角交 點至分 配土地 界點之 距離( 公尺)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側面道 路負擔 累積百 分比( %) 71.1 75.7 80.0 84.0 87.8 91.3 94.4 97.4 100. 0 - 第 18 條重劃後土地之分配,其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辦理重劃機關視各街廓土地 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所規 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 第 19 條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應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且面 臨原路街線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左: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 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 標準部分,應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合併集中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 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合併後仍未達 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 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 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分配之。 三、同一宗土地跨佔分配線兩側者,其每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 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其不足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 面積標準且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個別分配者,得分配為個別所有;其未 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仍分配為共有。 五、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 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六、重劃區內市場用地,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興 建市場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七、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辦理重劃 機關視土地分配之情況調整之。
- 第 20 條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 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以未建築或已有建築物因實施重劃而須拆除之土地 為限。其提供順序如左: 一、本市縣(市)有土地。 二、本鄉(鎮)有土地。 三、本省(市)有土地。 四、國有土地。 五、他省市縣(市)有土地。 六、他鄉(鎮)有土地。 前項公有土地不足指配於未列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時,其指配順序 如左: 一、兒童遊樂場用地。 二、國民學校用地。 三、停車場用地。 四、機關用地。 五、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第 21 條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除依前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 有土地優先指配外,得以抵費地指配之。同一公共設施用地不能以公有土 地或抵費地指配部分,應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所 有面積比例分配之,其分配面積不受最小分配面積之限制。 前項以抵費地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需地機關應配合 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收購。
- 第 22 條辦理重劃機關於辦竣重劃分配後,應檢附左列圖冊,辦理公告三十日。除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外,並應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陳列有 關圖冊,以供閱覽: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籍對照圖。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前項重劃公告有異議時,應於公告期間屆滿前向辦理重 劃機關以書面提出。其未提出異議部分,於公告期滿時即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