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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7年6月13日內政部(77)台內地字第60477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八 章 交接及清償
  • 第 41 條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 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 負保管責任。
  • 第 42 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機關應於重劃 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 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 給差額地價補償,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 第 43 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 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 ,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或出租者,主管機關應於發給補償費前邀集權利人 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其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應將補償費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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