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財務結算
- 第 44 條主管機關對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應即訂定底 價,並依法送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公開標售,或按底價讓售為國民 住宅用地或公共事業用地。 前項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倩形者,不在此限。
- 第 45 條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重劃工程完竣徒一 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本辦汰修正發布前己辦理完成之重劃區迄未辦理財務結算者,應於本辦法 修正發布後一年內完成財務結算。
- 第 46 條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盈餘時 ,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 設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第 47 條主管機關應於市地重劃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圖冊 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