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財務結算
- 第 54 條主管機關對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應即訂定底價,並依 法送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公開標售,或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 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前項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 三項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 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 第 55 條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帳務,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結算公告之。
- 第 56 條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 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 第 57 條主管機關應於市地重劃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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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9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8689號令修正發布第5、6、7、21、31、34、53、55、56條條文;並增訂第3-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