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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79、83、169、196、199、204、205、207、209~211、212~216、220、221、222、225、229、231、232~234、259~261、266、268、273、279、282-1~282-3、289、292~294、296、300條條文;增訂第201-3、221-1、237-1、261-1條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並自112年5月1日施行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 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 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 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 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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