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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66 條
    圖根測量應依三角點或精密導線點之成果,以導線測量或交會測量施行之。
  • 第 67 條
    圖根測量業務如左: 一、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二、觀測。 三、計算。 四、調製成果圖表。
  • 第 6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兩種,其起迄點如左: 一、幹導線應由三角點或精密導線點起,閉合於另一三角點或精密導線點。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起,閉合於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其導線之逐級 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接之。
  • 第 6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三角點或幹支導線點交會之,必要時得參用交會點,但不得輾轉推用 至三次以上,每點交會至少須用三方向線。
  • 第 7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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