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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章 戶地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91 條
    戶地測量得以地面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為之。 地面測量以數值法為主,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圖解法為之。 航空攝影測量以解析法為主,並得視實際情形,採類比法為之。
  • 第 92 條
    戶地測量,以確定一宗地之位置、形狀、面積為目的,並應依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及圖根 點施測之。 戶地測量時應先舉辦地籍調查,界址測量與地籍調查應密切配合。
  • 第 93 條
    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左: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之一。 五、五千分之一。 六、一萬分之一。 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 第 94 條
    戶地測量,必要時得同時測繪地形圖。如採航空攝影測量,並得繪製像片圖。
  • 第 94-1 條
    高山峻嶺或礁嶼地區,得以基本圖、地形圖或航測照片等繪製地籍圖。
  • 第 95 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制: 一、市地:標準誤差二公分,最大誤差六公分。 二、農地:標準誤差七公分,最大誤差二十公分。 三、山地:標準誤差十五公分,最大誤差四十五公分。
  • 第 96 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制: ˍˍ 一、市地:2 公分+0.3公分 圧 S (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ˍˍ 二、農地:4 公分+1 公分圧 S ˍˍ 三、山地:8 公分+2 公分圧 S
  • 第 97 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圖上位置誤差不得超過0.三公厘。
  • 第 98 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測繪者,圖上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制: ˍˍ 一、市地:4 公分+1 公分圧 S +0.02公分M(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M 係地籍圖比 例尺之分母)。 ˍˍ 二、農地:8 公分+2 公分圧 S +0.02公分 M ˍˍ 三、山地:13公分+4 公分圧 S +0.02公分 M
  • 第 99 條
    戶地測量之圖廓橫長為四十公分,縱長為三十公分,但省(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 第 100 條
    戶地測量,應按全直轄市或縣(市)之圖幅,依行列法編定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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