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5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4、283條條文;並增訂第234-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四章 計算面積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73 條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左: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 第 174 條
    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 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第 175 條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在限制內者,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ˍˍ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圧 F +0.0003 F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F 為總面積 ,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圖紙伸縮誤差之限制另定之。
  • 第 176 條
    宗地被圖廓切斷者,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 第 177 條
    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 第 178 條
    每幅圖全部面積計算完竣後,應按各類地目分類統計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